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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和泰研析|私募基金管理人常见违反自律管理规定的情形及治理建议(上篇)
2022年12月30日,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中基协”)发布实施修订后的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 “《实施办法》”)。《实施办法》明确了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内的自律管理对象[2],对自律管理对象进行分类施治、分层管理,并且将违规立案受理的线索要求放低、检查幅度提升。在我们对私募基金行业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过程中,遇到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对违规行为及引发的自律措施、纪律处分乃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了解甚少。本次我们以私募基金管理人这一类自律管理对象为主体,阐述私募基金管理人较为常见的违规行为,以示警醒。
一、私募基金管理人常见的违规问题
二、私募基金产品常见的违规问题
三、自律措施与处分
参考摘要
[1]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《2022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综述》,2022年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办理通过1280家,中止224家,私募基金备案通过34348只,清算15902只。
[2]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》第二条规定,所称的自律管理对象包括:(一)公募基金管理人;(二)经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; (三)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;(四)基金托管机构; (五)从事基金销售(募集)、销售支付、份额登记、估值、投资顾问、信息技术系统和为基金业务活动提供法律、 审计、咨询等各类服务业务的机构; (六)本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机构的基金从业人员 或者工作人员; (七)自律规则规定或者承诺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单位、个人。
[3]见中基协《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[2022年第2期(总第3期)]》。
作者简介
周田 律师
业务领域:资本市场、私募基金、公司治理与ESG
林慧 律师
业务领域:资本市场、家族财富管理、民商事争议解决